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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有效

“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需要,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过度人为活动损毁“福建土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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