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