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重点流域,是指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漳江、木兰溪、萩芦溪、交溪、霍童溪、东溪等十二个流域。流域干流、支流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