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由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