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流域上下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日常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检查工作,并互通情况。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调处理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跨界流域水污染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