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流域上下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日常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预警、检查工作,并互通情况。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治污机制,协调处理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跨界流域水污染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