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桥梁或者航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或者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