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执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在一年内由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指定有关单位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