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州内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禁止出售和非法馈赠。文物藏品在省内调拨、交换、借调出州的,一级文物须征得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须征得州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同意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文物。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