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药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