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罚款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