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