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