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