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