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农牧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