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区和慈溪市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享资源,加强产业、城市统筹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