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与新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合署办公。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