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与新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合署办公。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