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第四章 社会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新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建立与新区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主发展。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