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区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和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宁波市财政分配体制有关规定由宁波市级财政返还新区;新区与慈溪市财政分成比例,由新区管委会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