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区应当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研发设计、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