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区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慈溪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