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产业发展和城市开发中保障生态建设用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新区的规划及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