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六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