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业、教育和科技部门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技术推广培训和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等的组织和实施,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向工业、服务业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