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发现或者综合勘查出有开采价值矿藏的。

(二)采取合理开采顺序、科学的开采办法或选矿工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益显著的。

(三)在矿产品资源的开采、利用、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举报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