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发现或者综合勘查出有开采价值矿藏的。
(二)采取合理开采顺序、科学的开采办法或选矿工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益显著的。
(三)在矿产品资源的开采、利用、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举报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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