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县制定颁布的单行条例和自治县国家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公告、宣传材料等,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乡、村的上行文书,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的任何一种,也可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自治县内哈萨克族聚居的乡、镇,制定和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