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制定颁布的单行条例和自治县国家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公告、宣传材料等,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乡、村的上行文书,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的任何一种,也可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内哈萨克族聚居的乡、镇,制定和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同时使用哈萨克、汉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