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和用电检查人员进行侮辱、殴打、报复或者妨碍其履行职务,触犯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