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必须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