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六条已废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