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