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条已废止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