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再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修改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