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