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