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提出审议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将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