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工作,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市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公安、农业、国土、水利、文化、旅游、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