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保护区内禁止:(一)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二)采挖野生植物、药材;(三)狩猎、打捞、捕获、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四)开垦、放牧、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五)野外用火、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设施;(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