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定期将法律援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处理投诉事项,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