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转交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辩护或者代理情形的,应当在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