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应当符合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且属于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申诉案件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后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