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三)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五)因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六)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