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状况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