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保护体系,保障工作经费,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调查范围,列入科技计划投入绩效评估、国家出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