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