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金融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以下金融创新:

(一)金融机构推进知识产权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二)保险机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体系;

(三)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其衍生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可流通证券进行融资;

(四)民间资本、创业投资、担保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对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提供融资担保和融资推荐;

(五)其他金融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