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以下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活动,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支持: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等活动;

(二)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小微企业与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合作的知识产权转化;

(三)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和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园区、行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培育;

(五)知识产权预警导航等信息利用、知识产权运营和商用化等活动;

(六)其他重大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活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