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抽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车次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