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测,并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测。

被抽测者应当配合抽测,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