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和治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经检验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为本市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中轻型汽油车的,免于排气检测。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未经环保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