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和治理第十八条已废止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由取得资格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确定检验机构的布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名录。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